浙江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院(系)、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妥善办好交接手续,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固定资产:
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符合部颁固定资产目录内的财产。
凡以上固定资产,不论新旧程度如何,变动时均需按固定资产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第四条 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赠送等)凡符合第三条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由实验室填写“财产增理单”(此单由校实验室管理科印制),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第五条 新增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由院(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第六条 校、院(系)、实验室必须健全帐册制度,各级帐册规定如下:
1.校实验室管理科或校区办公室分别建各校区实验室固定资产总帐一套(计算机打印,以及按院(系)、实验室划分的增置单一套);
2.院(系)存计算机打印的各实验室的帐册复印件一套;
3.实验室按年份及房间号记录的固定资产自建帐册一套,计算机打印的帐册一套,增置单存根一套。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校实验室管理科或校区办公室统一编制仪器设备分类和统一编号,并分发有关院(系)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所在校区进行管理。实验室在办理增置手续前,应核对实物,填写好增置单。办好增置手续后,实物应贴好“统一编号”签,并登入实验室财产自建的明细帐,明细帐及财产增置单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散失,以便查考。
第八条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折改、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对比较通用的高、精、稀等大型仪器设备,由校建立中心实验室,为全校教学、科研、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服务,校中心实验室直属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我校教学、科研所需的进口仪器设备(包括世行贷款购买的进口免税物品),需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一律向校进口及计划科申报。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便折改。
第十三条 校内的仪器设备,院(系)之间、实验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协商借用。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校实验室管理科或校区办公室统一接待。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借。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五条 校区之间、实验室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仪器设备,经实验室管理科或校区办公室同意后,应办理仪器设备的内调手续。仪器设备调出学校需办理外调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实验室领导、保管员、使用人员三结合小组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者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才得报废、报损。报废单位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科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经处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报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报废、报损单由实验室管理科或校区办公室发放。
第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残质应充分予以利用。确系不能利用,上交学校变价出售,作为当年度设备费的补充。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窍、损坏、遗失等事,当事人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酌情处理。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2.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单位领导许可擅自使用,好奇玩弄,以致损坏者;
3.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或被窍等损失者。
赔偿办法:1.损坏仪器价值在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损坏器材价值在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则可赔偿修理费。
3.因不负责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赔偿本人工资百分之五。
4.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小组提出单位领导审查验实,可酌予减免部分赔偿。
第十九条 事业费购买仪器设备,必须报计划统一采购,形成批量以利能买到质量好、价格便宜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及空调系列实行招标采购制度。自行购买者,必须填报标书,进行至少二个供方单位的比较。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开箱验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发后,学校原有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此为准。解释权在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制二000年五月